今天是: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会员之家 - 行业动态
“营改增”对我市建筑业的影响分析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5.07.2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营改增”对我市建筑业的影响分析及建议

市国税局局长 裴社奇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5年底前,建筑业、房地产、生活类服务业、金融业将全部实行“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税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广大纳税人都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作为“建筑业之乡”,我市有闻名于世的中国“水长城”——红旗渠,建筑业多年来一直是我市的支柱产业,“林州建筑”已成为我市一张颇具影响的名片,几乎全国各地的建筑工地上都有林州人的身影。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到来,将会给我市建筑业和全市经济带来一系列重大变化。

一、全市建筑业基本情况

建筑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生产部门。其产品是各种工厂、矿井、铁路、桥梁、港口、道路、管线、住宅以及公共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种类:一是房屋和土木工程以及桥梁工程建筑业,二是建筑安装业,三是建筑装饰业,四是其他建筑业。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建筑业的产品转给使用者之后,就形成了各种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它是国民经济各物质生产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生产的手段,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把建筑业与钢铁工业、汽车工业并列为国民经济的三大支柱。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正处在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发展的过渡阶段,建筑业的增长速度很快,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也很大。1978年以来,建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国内建筑业产值增长了20多倍,建筑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3.8%增加到了7.0%,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

我市位于晋、冀、豫三省交界处的太行山东麓,总面积2046平方公里,是红旗渠精神的发祥地。20世纪60年代,全市人民用十载春秋的艰苦奋斗修筑成“中国水长城”红旗渠,解决了吃饭饮水的生存问题。红旗渠精神生生不息,成为林州克难攻坚、阔步前行的力量之魂。上世纪80年代,十万建筑大军靠着“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浩浩荡荡“出太行”,闯出了一片新天地。建筑业蓬勃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和人民群众致富的根基。“十万大军出太行”,全市建筑企业、建筑工人传承红旗渠的艰苦奋斗精神,走向全国各地甚至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打造出一批批建筑精品。同时,靠着吃苦耐劳、诚信实干,“林州建筑”在市场的考验中,不断发展壮大,全市建筑企业具备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等施工能力,不仅能够承揽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而且能够承揽道路、桥梁、隧道、水利、水电、市政、装饰装修、防腐保温、机电安装、钢结构等高、精、尖、难建筑工程。

建筑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更是支柱性产业。2014年,全市新增建筑企业74家,总数达201家,其中总承包特级企业2家(全省特级企业17家),总承包一级企业33家(全省一级企业345家)。2014年,全市建筑企业承揽建安总值达950亿元,完成产值达720亿元,创劳务收入70亿元,纳税总额(营业税+所得税)从2012年的3.8亿元到2013年的5.4亿元,再到2014年的8亿元,建筑业税收占全市税收收入比重达43.2%。2014年,全市建筑企业实现营业税共9288万元,占安阳市建筑业营业税67719万元的13.7%,位于安阳市第三位,低于市地税直属局11613万元和高新区局9424万元。

二、营改增带来的问题及变化

营改增是自1994年分税制以来,最重要的一项财税制度改革。总体上说,营改增改变了之前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是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中的重头戏。2013年全国营改增试点改革以来,也确实带来了巨大的减税效益。据财政部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累计减税额达2200多亿元。但是,改革从来都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由于部分行业特性与原有增值税税制还不能很好地契合,导致营改增后税负大幅提升,如第一批纳入试点的货物运输行业。对于即将纳入营改增的建筑业,具有与制造业、服务业完全不同的特性,业务和管理更加复杂,“营改增”将给建筑业本身和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我们在实际走访中,了解到这项规定对建筑业来说并不能清晰界定出纳税主体。一是承包方式多种多样,承包人临时性、流动性大。有总包分包方式、联合承包方式、分别承包方式;按承包的工作范围,分为单项承包、工程总承包方式、多阶段承包;按包价计算方法可以分为总价承包、单价承包、成本加一定报酬承包;按承包的内容可以分为包工包料、包工半包料、包工不包料。二是“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含义不明。实际经营中普遍存在一些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借用”发包方资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在具体经营、融资、财务核算方面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跟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每年向发包人上交10万—40万不等的管理费。如何确定纳税主体,营改增初期将给税务机关征管带来不小的困难。

(二)纳税地点发生变化。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建筑业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营改增后,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总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包括所有子公司在内的建筑业收入。在营业税的征管中,以建筑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符合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性,也便于税收征管。但如果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就会出现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工程所在地纳税的问题。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最终方案如何确定尚不得而知。

首先,地方税收收入变化大。由于“营改增”后的税收收入仍属于地方收入,因此由劳务发生地改为机构所在地,将会影响税收收入的划分,导致地方税源的不均衡。会出现各地方政府通过变相“财政补贴返还”,吸引建筑企业来当地注册的情况。其次,选择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纳税,会产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难以监管到位的问题。这会促使纳税企业利用监管漏洞,对异地劳务采取少纳税款甚至隐瞒纳税义务等方式偷逃税款。第三,由于税款不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税收的管辖权和征税权分离,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缺乏动力管理这些建筑工程,而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则鞭长莫及,很容易造成税收漏洞。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规律。导致纳税时点不易确定,均衡入库难。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筑业普遍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所采取的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因此会产生大部分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波动大的情况。有可能在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长时间内只有进项,没有增值税销项,导致企业几乎无税可缴;而到结算时,由于工程集中结算,会产生大量的销项税款,而进项抵扣很少,出现集中缴纳增值税情况,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预测和税款的均衡入库。加上增值税税率远高于营业税税率,建筑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会有较大的资金压力。

(四)试点初期进项抵扣不足,税负上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的相关内容,建筑业将采取11%的税率,将比营业税3%的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事实上,很多项目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人工费无法抵扣,而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30%左右。二是就地取材、个体供料的方式影响抵扣凭证的取得。建筑业流动性大、施工地域广,建筑施工中的土方、水泥、砂石等多为就地采购,而这些环节的供应商大部分是个体纳税人,建筑公司难以及时取得抵扣凭证。三是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8个百分点。四是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

根据《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上市公司评价业绩评价报告2013》等建筑业相关基础数据测算,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与“进项取得系数”(实际可取得进项税额/理论可取得进项税额)有直接关系。具体情况见下表:

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变动表

增值税税负

1.42%

2.43%

3.45%

6.68%

进项取得系数

90%

80%

70%

60%

建筑业营业税税负等于税率3%,根据上表数据利用插值法计算,当企业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占全部可取的进项税额比例等于74%时,增值税税负等于3%,此时改革前后税负相等。比例高于74%时,企业税负降低,反之税负上升。

(五)企业财务核算能力要求高。营改增后,将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抵扣的制度,需要纳税人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地点流动性大,施工工艺复杂,特别是普遍存在挂靠、转包现象,税务部门一直难以对其成本收益作出准确核算,所以对这一行业营业税采取“以票控税”,所得税普遍实行核定征收。但这种“结算时开票”、所得税核定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导致建筑业纳税人普遍财务核算能力不强,营改增后将很难适应增值税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

分包转包、异地施工普遍,施工企业往往财务核算能力较差或根本不具备财务核算能力。按照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建筑项目往往是由大建筑商竞标后,再通过分包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在工程所在地设立项目部来开展工程作业的。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如果继续选择在劳务发生地纳税,由于异地施工项目的财务核算多在机构所在地,而负责项目施工的施工企业只是临时施工队伍,财务核算能力较差,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就容易出现问题。另外,建筑业企业很多时候存在由总部统一采购材料后分配到各个施工项目中的情况,这不利于项目所在地施工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

(六)国税部门管理压力巨大。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地点流动性大,施工工艺复杂,产品同质性少等,税务机关一直难以对其成本收益作出准确核算。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可用于抵扣,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压力会加大。一是建筑公司良莠不齐,存在大量的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等,且大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账务核算普遍不规范,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如何将这些中小企业纳入增值税体系,以保证建筑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断裂,成为税收征管面临的一道难题。二是建筑业施工地点分散,而主管税务机关人力有限,不能逐一到工程所在地了解工程情况,且施工地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不及时,很容易造成外来施工企业拖欠甚至少缴税款情况的发生。

三、对策及建议

(一)纳税主体可依据建筑企业相关资质来确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较为笼统,“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为保证税收政策延续性和降低征管难度,建议根据行业特性对该条款进行补充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因此,我们建议增加“单位或个人需具备建筑业相关资质才能被确定为纳税主体”的条款。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和建筑安装业企业一般都是具备资质的企业,经营规模较大,有较为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因此应将这三类行业中具备资质等级的企业直接认定为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的资质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如果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将其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纳税地点可采取“劳务发生地预缴、机构所在地汇总清算”的模式。从税源管理角度考虑,建筑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从事异地建筑劳务的,可将其纳税地点确定为机构所在地,但可考虑按该项工程的结算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增值税,待工程竣工或季度末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建议参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等汇总纳税相关规定,跨地区经营劳务发生地按月就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按季度统一清算补缴。

(三)以收款时点和工程进度综合确定纳税时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其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有效解决建筑工程周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可对大型工程实行增值税预缴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工程收入,并据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和预征增值税,要求企业按月申报,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再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发展总部经济,延伸抵扣链条。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保税物流中心,考察郑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E贸易)试点项目时提出,河南应发挥区位优势“买全球、卖全球”。我市王军市长在2015年林州市全市三级干部会议上表示,要着力扶持建筑业,健全服务机制,充分利用好互联网金融模式,设立供应链公司,为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提供有力支撑。营改增试点改革是挑战更是机遇,大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正当其时。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高低,直接取决于供应商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应更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抵扣税率,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二是建议地方政府应尽快搭建建筑业物资、服务交易平台,鼓励企业成立大型供应链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规模化采购压低物资采购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解决中小供应商融资难和无法提供专用发票的问题。三是建筑企业应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由于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利于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为企业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能够减少施工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五)吃透税收政策,规范财务核算。增值税核算有着高于目前营业税核算的要求,在建筑业中实施增值税管理,可以有效地促使建筑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建筑企业本身也需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重点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通过会议、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广泛而深刻,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企业在这方面要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六)加大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提升税务部门信息化征管水平。首先,我们期待中央层面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制度的顶层设计,争取尽快纳入立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虽然有这项法律规定,但却并未明确其他政府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义务,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从长远来看,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是政务信息共享的必然之路,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立法是最为必要和有效的手段。我们认为,在中央立法层面上(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对政务信息共享作出原则性规定,是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深入、广泛开展的重要手段。而政务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可以由我市根据自身情况作出规定;中央机关之间的政务信息共享可以由国务院以决定的方式作规定,待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法》。其次,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对信息管税工作的支持,敢闯敢试、勇于探索,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营改增又是一项全新的税制改革,纳税人数量成倍增加,税务部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原有的“人盯人”管理模式从根本上无法适应。金税工程三期和增值税发票升级版推行后,将有海量数据集中在总局、省局层面,我们期待尽快成立省、市两级信息管税部门,以内部数据为基础,加大与工商、国土、住建、银行等部门的合作,积极拓展第三方信息,提升税务部门征收管理水平。

 
 
友情链接 林州市建筑网    红旗渠网    安阳建筑业协会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主办单位:林州市建筑业协会   www.lzsjzyxh.com   2019-2024  版权所有
地址(ADD):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建设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TEL):0372-6878099   传真(FAX):0372-6878077
E-MAIL:lzsjzyxh@126.com   备案号:豫ICP备14005850号-1   技术支持:佳佳科技